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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利政策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再依相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連同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評估未來營運計畫所需資金部分予以保留後,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本公司股票公開發行後,前項股息紅利、法定盈餘公積及本公司應分派之股息及紅利、依法得分派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部份,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通過後分派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依據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規定辦理,並因應公司長期發展之需要,考量公司資本結構及長期財務規劃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20%做為股東股利。
本公司所營事業係屬資金技術密集行業且企業生命周期處於營運穩定成長階段,為考量財務結構健全之經營原則及各事業所處生命周期,本公司股利分派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比率以不低於當年度股利總額20%為限。